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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交流技能培养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10-11


哈教职通〔2019〕89号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职业院校

校企合作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直属(市属、市管民办)中专,市特教学校:

 现将《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职业教育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严格规范校企合作行为。请各地区、各学校严格按照国家、省关于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学校与企业合作,要按照《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职业院校校企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四个严格规范”要求,严格加强合作过程中的相关管理工作,确保校企合作办学规范、健康发展。要严格规范校企合作收费管理,对存在违规收费行为的要立行立改,立刻停止违规行为,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二、严格规范合作办学行为。各地区、各学校要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教职成〔2010〕6号)中第七章招生管理与就业服务第三十四条规定: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通过非法中介招生,不得与不具备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质的学校或机构联合招生。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职成司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中要求的“学籍管理要做到六个‘严禁’”规定,即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籍等。各地区、各学校要认真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擅自开展合作办学;对于违规开展合作办学的要立即全部停止,并妥善解决好遗留问题。

三、严格按时限上报相关材料。请各地区、各学校深刻领会省教育厅通知精神,严格规范办学行为,认真做好校企合作和合作办学自查工作,严格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高标准完成三个附表的填报工作和自查报告的起草工作。各区县(市)所属职教中心、职业高中(含附设职高班)及代管民办中专自查情况,由各区县(市)教育局进行核准,在自查报告上标注“已核准”字样并加盖公章。对于没有校企合作、合作办学的学校,也要 “零报告”,即:在表格内填写学校名称后,在“专业名称”或“合作学校名称”下方填“无”后,随其他材料一并报送,缺一不可。

上报的材料包括:自查报告和3个附表,包括可编辑稿和加盖公章的PDF稿。上报时限:10月16日下午5:00前,上报电子邮箱:272183620@qq.com。对于位于哈尔滨新区江北发展一体区(含松北区和利民开发区)的民办中专,请松北区教育局做好通知、核准和汇总上报工作。对于逾期上报的区县(市)和学校,将进行督办并视完成情况(包括完成质量和完成时限)予以通报。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对部分学校自查情况进行核准,对于不如实报告或存在违规办学问题,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高职成处

                               2019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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